央行周学东:个人房贷增速将趋缓 比重由45%降至30
%内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14日 访问量:108次
美国证监会(SEC)近日拒绝成立比特币交易所买卖基金(ETF)的申请,投资者通过ETF扩大比特币交易的希望落空。对于比特币交易的定义和监管,各国都在探索之中。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营管部主任周学东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已对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交易平台划定监管“红线”,建立负面业务清单,要求交易平台不得突破“红线”。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机构,将采取行政处罚或关停取缔的措施。建议将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交易平台纳入正在开展的全国互联网金融整治范围,整顿规范,严格监管。
对比特币应动态监管评估
中国证券报:对于比特币交易,今年的监管趋势是怎样的?
周学东:比特币交易近年很受关注,正面、负面的声音都很多。美国证监会最终拒绝设立比特币交易所买卖基金的申请,说明即使在资本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监管机构对比特币交易存在的风险也持审慎态度。
今年1月以来,我们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比特币交易平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一是部分机构涉嫌违规从事金融业务,包括杠杆交易、融资融币、连续竞价、集中撮合等;二是部分机构尚未建立符合规定的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和措施,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洗钱的渠道。此外,有些平台存在宣传不合规、技术安全风险和平台关联业务风险。
目前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仍在进行中。可以明确的是,今年各方面的监管只会加强,不会放松。为此,建议将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交易平台纳入正在开展的全国互联网金融整治范围内,建立健全监管规则,进行严格管理。
除现有的金融经济法律法规外,我国针对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交易平台的监管规则非常有限。涉及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商品交易平台监管的规范或指引较为缺乏。同时,比特币交易管理涉及多部门职责,由于尚未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比特币交易监管尚需形成合力。
对于比特币的监管不会“一刀切”。短期来看,我国应当借鉴主要国家的做法,从区块链技术创新和应用的角度,对比特币交易及平台运营设置一段观察期,进行动态的监管评估。同时,明确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交易平台的监管“红线”,建立负面业务清单,要求交易平台不得触碰“红线”,并做好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机构,可采取行政处罚或关停取缔的措施。
长期而言,比特币虚拟商品交易平台需实施综合监管。探索建立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虚拟商品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实行备案管理;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及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实行功能监管,包括金融信贷、反洗钱、外汇管理、业务范围、广告宣传、税收等方面。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尽快对其建立主体监管机制。
今年个人房贷增速将趋缓
中国证券报:去年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可谓“独领风骚”,应如何判断今年个人房贷的增长趋势?
周学东:正如周小川行长答记者问时所说,住房贷款还会以较快速度发展,但确实要适当平衡,随着住房产业政策调整,会适当平衡和放慢。今年的个人房贷在新增贷款中的占比会降下来,增速也会放慢。“放慢”是相对于去年过高的增速而言,但无论是相较于前几年的速度,还是相较于信贷总的增速特别是制造业贷款增速,个人房贷的增速即使较去年下降,也还是比较高的。
就个人房贷在新增贷款的占比来看,预计今年会下降到30%以内,这相对于去年45%左右的占比来说,将是明显下降。
抓紧推动修订外汇管理条例
中国证券报:近期有企业反映外汇政策收紧,情况是这样吗?
周学东:目前从我们基层执行的情况来看,外汇政策的基本取向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在不同时期,根据资金的跨境流动有一些动态调整。
例如,在“8·11汇改”之前,我国外汇储备增长很快,当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鼓励资金流出和对外投资的便利措施,简化了审核流程。目前人民币汇率预期发生变化,导致对外投资增长很快、资金外流预期也很强。这些因素相互推波助澜,不利于外汇市场的稳定。这个时候就需要适当调整一些优惠措施。对企业来说,此前为了鼓励它们“走出去”,有一些投资贸易便利化的措施,审查环节也大大简化。企业是方便了,但也可能给某些资金以可乘之机。现在对于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审查需要进一步强化,可能导致有的项目审批环节增加、流程变长。在此过程中,即使是一些国家鼓励类的项目,审核时间也确实拉长了。对于那些不鼓励的项目和限制性投资项目,当然会采取限制性购汇措施。
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于那些真实合理的、符合国家对外投资产业政策的对外投资项目和购汇需求,依旧能够予以满足和保障。我国的外汇储备在国际上仍处于比较高的水平,但外汇储备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安全,也不可能敞开口子随便用。
中国证券报:对于今年个人购汇的需求变化,如何判断?
周学东:从今年前两个月的数据来看,个人购汇的规模在逐步下降。老百姓(45.450, 0.16, 0.35%)变得更加理性、冷静,这是由于他们要考虑购汇以后的具体收益。如果涉及“蚂蚁搬家”等违规行为,也会影响个人信用。
我们判断,今年的个人购汇增速不会像去年那么快,因为真实性审核加强了。事实上,对于老百姓合理的购汇需求,我们一直是可以保障的,老百姓用不着担心。
中国证券报:对于接下来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有什么建议?
周学东:随着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不断完善,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不断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程度不断提升,需要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放管结合、深化改革。为更好地适应全球经济发展新形势和国内经济新常态,我提出议案,建议抓紧推动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明确外汇管理改革方向,巩固外汇管理改革成果。
一是建议进一步完善《条例》的原则性和框架性,明确其政策制定目标是满足一段时期内为外汇监管要求和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引。同时,注重平衡好政策稳定性和与时俱进的关系,满足依法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和顺应外汇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是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外汇储备概念以及经营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原则性描述内容,提升政策透明度。建议在《条例》中补充加强本外币跨境政策协调、数据共享等方面原则性描述内容,提高本外币监管政策协调性。
三是建议在《条例》中增加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预警监测体系、应急预案和应对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外汇管理政策工具箱等原则性描述。通过扩展数据报送范围、提升数据质量,强化跨境监测综合统计和信息收集能力,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和均衡管理的有效性,提升风险预警能力。同时,赋予外汇管理部门应对突发重大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采取管制措施的职责,以保障在出现外汇系统性风险情况时,维护外汇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
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国证券报:你一直很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问题,在这方面有什么建议?
周学东:当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理念、原则、立法和实践较世界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明显落后。从长远来看,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对公民个人权益、互联网及信息行业发展和我国参与国际竞争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政策和立法十分迫切,这一问题应得到重视。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目前全球已有近90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全面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成为国际趋势和国际惯例,也是开展国际贸易的必备制度条件。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不仅是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全面保护个人人格利益的需要,而且直接关系国家的信息主权、文化主权以及经济发展。借鉴欧美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构建中的做法,吸收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经验,尽快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涵义,确立个人信息权,明确国家机关信息处理主体和非国家机关信息处理主体收集、利用和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救济途径、保护程序,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机构并明确其职责、权限,为我国个人信息的利用和保护构建系统化、整体化的解决方案。
对比特币应动态监管评估
中国证券报:对于比特币交易,今年的监管趋势是怎样的?
周学东:比特币交易近年很受关注,正面、负面的声音都很多。美国证监会最终拒绝设立比特币交易所买卖基金的申请,说明即使在资本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监管机构对比特币交易存在的风险也持审慎态度。
今年1月以来,我们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比特币交易平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一是部分机构涉嫌违规从事金融业务,包括杠杆交易、融资融币、连续竞价、集中撮合等;二是部分机构尚未建立符合规定的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和措施,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洗钱的渠道。此外,有些平台存在宣传不合规、技术安全风险和平台关联业务风险。
目前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仍在进行中。可以明确的是,今年各方面的监管只会加强,不会放松。为此,建议将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交易平台纳入正在开展的全国互联网金融整治范围内,建立健全监管规则,进行严格管理。
除现有的金融经济法律法规外,我国针对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交易平台的监管规则非常有限。涉及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商品交易平台监管的规范或指引较为缺乏。同时,比特币交易管理涉及多部门职责,由于尚未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比特币交易监管尚需形成合力。
对于比特币的监管不会“一刀切”。短期来看,我国应当借鉴主要国家的做法,从区块链技术创新和应用的角度,对比特币交易及平台运营设置一段观察期,进行动态的监管评估。同时,明确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交易平台的监管“红线”,建立负面业务清单,要求交易平台不得触碰“红线”,并做好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机构,可采取行政处罚或关停取缔的措施。
长期而言,比特币虚拟商品交易平台需实施综合监管。探索建立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虚拟商品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实行备案管理;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及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实行功能监管,包括金融信贷、反洗钱、外汇管理、业务范围、广告宣传、税收等方面。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尽快对其建立主体监管机制。
今年个人房贷增速将趋缓
中国证券报:去年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可谓“独领风骚”,应如何判断今年个人房贷的增长趋势?
周学东:正如周小川行长答记者问时所说,住房贷款还会以较快速度发展,但确实要适当平衡,随着住房产业政策调整,会适当平衡和放慢。今年的个人房贷在新增贷款中的占比会降下来,增速也会放慢。“放慢”是相对于去年过高的增速而言,但无论是相较于前几年的速度,还是相较于信贷总的增速特别是制造业贷款增速,个人房贷的增速即使较去年下降,也还是比较高的。
就个人房贷在新增贷款的占比来看,预计今年会下降到30%以内,这相对于去年45%左右的占比来说,将是明显下降。
抓紧推动修订外汇管理条例
中国证券报:近期有企业反映外汇政策收紧,情况是这样吗?
周学东:目前从我们基层执行的情况来看,外汇政策的基本取向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在不同时期,根据资金的跨境流动有一些动态调整。
例如,在“8·11汇改”之前,我国外汇储备增长很快,当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鼓励资金流出和对外投资的便利措施,简化了审核流程。目前人民币汇率预期发生变化,导致对外投资增长很快、资金外流预期也很强。这些因素相互推波助澜,不利于外汇市场的稳定。这个时候就需要适当调整一些优惠措施。对企业来说,此前为了鼓励它们“走出去”,有一些投资贸易便利化的措施,审查环节也大大简化。企业是方便了,但也可能给某些资金以可乘之机。现在对于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审查需要进一步强化,可能导致有的项目审批环节增加、流程变长。在此过程中,即使是一些国家鼓励类的项目,审核时间也确实拉长了。对于那些不鼓励的项目和限制性投资项目,当然会采取限制性购汇措施。
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于那些真实合理的、符合国家对外投资产业政策的对外投资项目和购汇需求,依旧能够予以满足和保障。我国的外汇储备在国际上仍处于比较高的水平,但外汇储备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安全,也不可能敞开口子随便用。
中国证券报:对于今年个人购汇的需求变化,如何判断?
周学东:从今年前两个月的数据来看,个人购汇的规模在逐步下降。老百姓(45.450, 0.16, 0.35%)变得更加理性、冷静,这是由于他们要考虑购汇以后的具体收益。如果涉及“蚂蚁搬家”等违规行为,也会影响个人信用。
我们判断,今年的个人购汇增速不会像去年那么快,因为真实性审核加强了。事实上,对于老百姓合理的购汇需求,我们一直是可以保障的,老百姓用不着担心。
中国证券报:对于接下来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有什么建议?
周学东:随着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不断完善,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不断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程度不断提升,需要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放管结合、深化改革。为更好地适应全球经济发展新形势和国内经济新常态,我提出议案,建议抓紧推动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明确外汇管理改革方向,巩固外汇管理改革成果。
一是建议进一步完善《条例》的原则性和框架性,明确其政策制定目标是满足一段时期内为外汇监管要求和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引。同时,注重平衡好政策稳定性和与时俱进的关系,满足依法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和顺应外汇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是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外汇储备概念以及经营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原则性描述内容,提升政策透明度。建议在《条例》中补充加强本外币跨境政策协调、数据共享等方面原则性描述内容,提高本外币监管政策协调性。
三是建议在《条例》中增加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预警监测体系、应急预案和应对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外汇管理政策工具箱等原则性描述。通过扩展数据报送范围、提升数据质量,强化跨境监测综合统计和信息收集能力,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和均衡管理的有效性,提升风险预警能力。同时,赋予外汇管理部门应对突发重大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采取管制措施的职责,以保障在出现外汇系统性风险情况时,维护外汇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
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国证券报:你一直很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问题,在这方面有什么建议?
周学东:当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理念、原则、立法和实践较世界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明显落后。从长远来看,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对公民个人权益、互联网及信息行业发展和我国参与国际竞争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政策和立法十分迫切,这一问题应得到重视。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目前全球已有近90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全面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成为国际趋势和国际惯例,也是开展国际贸易的必备制度条件。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不仅是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全面保护个人人格利益的需要,而且直接关系国家的信息主权、文化主权以及经济发展。借鉴欧美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构建中的做法,吸收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经验,尽快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涵义,确立个人信息权,明确国家机关信息处理主体和非国家机关信息处理主体收集、利用和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救济途径、保护程序,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机构并明确其职责、权限,为我国个人信息的利用和保护构建系统化、整体化的解决方案。